供熱須知
2015年《錦州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四章 供熱與用熱
第二十一條 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供熱單位依法取得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供熱單位應當按照供熱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的范圍供熱,不得擅自轉讓供熱經營許可證。
供熱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fā)的具體辦法,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具有穩(wěn)定的熱源;
(三)具有與供熱規(guī)模相適應且符合國家節(jié)能環(huán)保要求的供熱設施;
(四)具有與供熱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六)具有與供熱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維護檢修隊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務規(guī)范和可行的經營方案;
(八)沒有擅自停熱、歇業(yè)或者棄管記錄;
(九)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yè)、歇業(yè)。確需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期開始6個月前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準予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應當收回供熱經營許可證,并對供熱范圍內的用戶用熱作出妥善安排;不準予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供熱單位轉讓供熱設施經營權的,應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轉讓手續(xù);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供熱期為當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供熱單位不得推遲供熱或者提前停熱。
遇到特殊天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變化情況,決定提前或者延長供熱,并給予供熱單位相應補償。補償辦法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應當在供熱期前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用戶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與供熱單位辦理合同變更手續(xù)。供用熱合同使用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條 在供熱期內,除不可抗力和用戶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等原因外,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溫度,應當符合設計規(guī)范標準要求。非住宅供用熱雙方對供熱運行期限、溫度標準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約定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guī)范。
第二十七條 新建建筑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暫停供熱。
既有建筑室內供熱設施已經分戶且供熱設施保修期已滿的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告知供熱單位,辦理暫停供熱手續(xù)。申請暫停用熱期限為自辦理暫停供熱期起至恢復供熱期止。
已經暫停供熱的用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室內供熱及給排水設施正常使用。
因用戶原因造成漏水,給供熱單位或者相鄰用戶造成損失的,由該用戶承擔賠償責任。
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漏水,給用戶造成損失的,由供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加強供熱設施運行情況的日常管理,向社會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公開收費標準和報修電話,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供熱問題。
第二十九條 在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穩(wěn)定、連續(xù)供熱,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視檢查,發(fā)現問題或者接到報修,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熱。向供熱單位供應水、電、燃氣、燃油、煤炭或者熱能的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供應,不得擅自中斷。
采用分散鍋爐間歇式供熱的,應當保證每天鍋爐供熱運行時間,確保用戶溫度達標。
供熱設施發(fā)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行政主管部門。連續(xù)停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單位應當自停熱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
第三十條 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于本辦法規(guī)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12小時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范現場測溫。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12小時內組織現場測溫。由于供熱單位原因溫度未達標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因供熱單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時起超過24小時溫度仍未達標的,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按日退還用戶兩倍熱費。供熱不合格天數的認定:從用戶向供熱單位提出測溫申請之日起至供熱單位回測供熱溫度達到供熱標準之日止。
溫度測量和認定辦法,按照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確實影響供熱質量;
?。ǘ┥米园惭b放水閥、循環(huán)泵;
?。ㄈ┥米蚤_啟、調節(jié)、移動、拆除供熱閥門及鉛封、計量器具等;
?。ㄋ模┡欧藕腿∮霉嵩O施內的熱水或者蒸汽;
?。ㄎ澹┥米詳U大供熱面積;
?。┳璧K供熱單位對供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ㄆ撸┢渌绊懝嵩O施正常運行和供熱質量的行為。
用戶出現上述行為造成溫度未達標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但用戶已按照供熱單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供熱管理實行供熱質量保證金制度。供熱單位應當于供熱期前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存入供熱質量保證金。
供熱質量保證金收取標準:
(一)實際供熱面積不足100萬平方米的,為應收熱費總額的1%;
?。ǘ嶋H供熱面積達到100萬平方米,不足500萬平方米的,為應收熱費總額的0.5%;
?。ㄈ嶋H供熱面積達到500萬平方米以上的,為應收熱費總額的0.3%。
供熱質量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茫糜诎l(fā)生用戶溫度不達標、供熱單位違規(guī)收費或者擅自停止供熱等情況時對用戶的賠償。
供熱質量保證金,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使用,其儲蓄收益歸供熱單位所有。供熱期滿或者供熱單位退出供熱市場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供熱質量保證金及利息返還給供熱單位。供熱質量保證金扣繳后,供熱單位應當在30日內補齊。
第三十三條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熱信息平臺管理制度,實現供熱信息共享和網絡化監(jiān)督管理,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運行情況實行實時遠程監(jiān)控,采集供熱相關數據信息,并向社會公開。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熱質量綜合評價制度,對供熱單位的供熱設施運行、維護服務以及安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建立誠信檔案。供熱期滿后30日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單位進行供熱質量綜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供用熱舉報和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舉報和投訴。受理舉報和投訴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